解讀能源法五大亮點:為加快構建新型能源體系提供堅強法治保障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能源法。該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能源是國民經濟的命脈,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產國和消費國,但長期以來,我國能源領域缺少一部基礎性、統領性的法律,亟須填補這一立法空白。 “制定能源法,對于進一步夯實能源行業法治根基、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和推動綠色低碳轉型,具有十分重大和深遠的意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副主任馬正平指出,制定能源法是深入踐行“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的法治成果,是中國政府中長期能源戰略和方針政策的對外宣示,是健全能源法治體系的重要里程碑。 能源法共9章80條,依次為總則、能源規劃、能源開發利用、能源市場體系、能源儲備和應急、能源科技創新、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亮點一:保障綠色能源供給擴大綠色能源消費 我國能源資源稟賦“富煤、貧油、少氣”,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資源豐富,發展可再生能源潛力巨大。 “應對能源需求壓力巨大、供給制約較多、綠色低碳轉型任務艱巨等挑戰,需要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馬正平指出,能源法的一大亮點是在法律層面統籌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安全,這將為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體系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我國能源活動中的碳排放約占全部碳排放量的90%。能源法一方面推進能源供給革命,支持優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對不同品種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作出明確規定,有力保障綠色能源供給;另一方面推動能源消費革命,鼓勵能源用戶積極參與能源需求響應,擴大綠色能源消費,踐行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同時,聚焦能源供應安全,通過明確政府、企業、能源用戶等各方責任義務,建立系統完備、協同高效的能源安全責任體系。 在統籌發展和安全方面,能源法立足我國能源資源稟賦,強化能源多元協同保障能力,堅持先立后破,發揮煤炭在能源供應體系中的基礎保障和系統調節作用,推動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 亮點二:以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求為目的 用能需求得到滿足,用能質量得到提升,是人民群眾對能源高質量發展最直觀的感受。 “能源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高質量能源供給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求為目的,強化法律制度保障,全方位提升能源供給效能,堅決守住民生用能底線,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用能獲得感。”馬正平說。 在保障居民基本能源服務方面,能源法壓實電力、燃氣、熱力等能源供應企業的責任,要求不得擅自中斷能源供應、提高價格、違法收取費用、減少數量等,并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保障用戶獲得安全、持續、可靠的能源供應服務。 在保障提升農村用能水平方面,為消除城鄉用能差別,促進鄉村全面振興,能源法明確統籌城鄉能源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優先保障農村生活用能和農業生產用能。 能源法鼓勵人民群眾參與能源治理,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能源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亮點三:能源規劃為多層次需求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能源規劃是落實國家能源戰略目標的階段性工作安排,也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能源法對能源規劃作出專章規定,為國家與地方、行業與企業、短期與長期等多層次需求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能源法明確能源規劃的作用及組成,規定能源規劃主要包括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區域能源規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規劃等。同時,細化能源規劃的編制要求,明確規定能源規劃應當堅持統籌兼顧、強化科學論證,要求全國綜合能源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銜接,編制區域能源規劃應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并結合能源資源稟賦情況、能源生產消費特點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亮點四:科技創新為培育新質生產力蓄勢賦能 隨著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加速演進,一大批新興能源技術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加快迭代,成為全球能源轉型的核心驅動力,能源產業從資源、資本主導向技術主導轉變。 能源法對能源科技創新作出專章規定,強化產業鏈供應鏈自主可控,為能源領域培育新質生產力蓄勢賦能。 一是規定能源科技創新體系的總體建設原則。緊密結合能源發展需求和能源科技特點,能源法規定以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為引領、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保障政府與市場共同發力,相關各方協同參與,為培育能源領域新質生產力提供制度基礎。 二是明確能源科技創新重點領域與方向。能源法明確了以化石能源清潔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節約能源等基礎性、關鍵性、前沿性領域為重點,系統推進科技研發、應用及產業化。支持創新平臺建設、科技攻關和集成應用示范,促進科技服務能力提升,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協同創新。 三是強化能源科技創新相關要素供給。能源法規定能源科技創新領域應當作為國家科技發展和高技術產業發展相關規劃的重點支持領域,鼓勵、引導資金投入,推動數字化、智能化發展,鼓勵支持能源科技高素質專業人才培養,進一步提升資源投入與保障力度。 亮點五:更好發揮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作用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必須更好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創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場環境,實現資源配置效率最優化和效益最大化。“能源法對能源市場建設的基本原則作出規定,有利于更好發揮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作用,為各類經營主體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馬正平說。 能源法確立市場配置能源資源的基本制度,明確競爭性環節市場化改革,強調建立主體多元、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監管有效的能源市場體系,并推動建立功能完善、運營規范的市場交易機構或交易平臺。同時,推動建立能源價格形成機制,能源法確立了主要由能源資源狀況、產品和服務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可持續發展狀況等因素決定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并完善能源價格調控制度,防止市場失靈帶來的風險。 為了有效提升政府監管效能,能源法明確規定要推動能源領域自然壟斷環節獨立運營,加強對自然壟斷性業務的監管和調控,還規定能源輸送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公平開放義務,防止利用壟斷優勢向上下游競爭性環節延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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